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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官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于安徽省凤台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021963********,汉族,高中文化,铜陵**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小区****号,住该处。被告人胡某某曾因犯强奸罪,于1985年1月25日被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22时09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皖G*****号普通小型汽车沿本市**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加油站门前路段,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采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85mg/100ml。民警随即将胡某某带到铜陵市立医院抽取静脉血样。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送检的胡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01.8mg/100ml,超过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 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

4.​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庆

检察官助理:戴亚丽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在本市铜官区**小区**栋**号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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