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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龙城)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萧县人,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2020年5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被告人胡某某驾驶**号福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从徐州市**区**镇**村拉运18名工人回萧县**镇及宿州市**区**镇,沿S407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4KM+300M处路段时,因涉严重超员被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开发区中队巡逻民警当场查获。苏**号福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核载人数为6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及到案经过、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证明被告人胡某某系被交警当场查获,机动车核载人数6人。

2.证人芈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胡某某驾驶**号面包车从**镇**村接他们回家,车上坐了18人,在**被交警查获。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从2020年3月30日开始,每天早上驾驶**号面包车接工人到**镇**村栽花,晚上在把他们送回家,每天人数固定,4月5日傍晚搭载18人回**镇和**区**镇,途中被交警查获。

4.萧县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证明胡某某超员载客被查获的过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超员200%,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永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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