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Z365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93********,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有限公司**分公司工程师,现住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西路**号**公司**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东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皖F*****小型轿车,沿淮北市相山区濉溪路自南向北行驶至濉溪路与惠黎路交叉口北侧,把车停到人行道之后,下车离开,随即被淮北市公安局交管分局二大队民警查获。经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4.61 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违法嫌疑人员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书证;

    2.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鹏举

                              二年十二月八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在其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量刑建议书5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