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683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园**庄**号。被告人胡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16时,被告人胡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搭载胡某乙的正三轮摩托车,沿临泉县**街道**村至**东西水泥路自东向西行驶,行驶至**村路段,在避让前方的车辆时,所驾车辆驶入到对方车道,与对向王某某驾驶搭载刘某甲的电动三轮车发生刮碰,事故导致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电动三轮车的驾驶人王某某受伤。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胡某甲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144.3mg/100ml,系危险驾驶。经临泉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身体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事故责任认定,胡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且发生了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系无证驾驶,且发生了事故应从重处罚,胡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胡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德勇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临泉县**园**庄**号)

2.(临)公(法临)鉴字[2020]25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一份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