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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二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21987********,天津市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天津市津南区**镇**村**区**号,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镇**小区**号。2004年因犯抢劫罪、抢夺罪被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3年9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驾驶津R****0“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沿天津市津南区津歧公路行驶到与昌盛道交口处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经血液酒精含量检验,被告人胡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赵芝民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在住处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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