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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汉族,1993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5115291993********大专文化无业,四川省屏山县屏山县屏山镇**小区**栋**单元**楼**号于2020年6月16日因本案被屏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屏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晚,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驾驶川Q*****号小型客车从屏山县屏山县镇新市分流区榕树小区往桂花小区方向行驶,行至百合小区外天竺路路段被民警查获。经依法抽血送检,被告人胡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屏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龚  霞

检察官助理:陈冰洋

2020年73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住**镇**小区**栋**单元**号。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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