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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赛检一部刑诉〔2020〕Z41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71987********,汉族,专科文化,无业,现住呼和浩特市赛某某****号楼**单元**室(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和县。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2020年11月3日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4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00时28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驾驶蒙A*****号白色丰田小型轿车沿呼和浩特市南二环快速路辅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南二环快速路展东路上匝道口导流区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胡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0.0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物品清单、查获现场照片及抽血照片、户籍证明及其他书证;被告人供述;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现场查获、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燕淑敏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三册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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