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四部刑诉〔2020〕33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111990********,汉族,中专文化,员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社区**组**号。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6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于2019年4月20日5时30分许,醉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5****小型轿车,从苏州市吴某某木渎镇枫华广场出发,沿金枫南路由南向北行驶,途经竹园路、金山南路,当行驶至金山南路商城北路路口时,撞上道路中心隔离护栏,护栏向东移位时砸到由南向北行驶的李某某所驾皖M2****大型普通客车,事故致两车及隔离护栏不同程度损坏。在该起事故中,被告人胡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鉴定,被告人胡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27mg/100ml;皖M2****车损价值人民币800元,苏E5****车损价值人民币13856元,隔离护栏损失价值人民币377元。
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事后,被告人胡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驾驶证等;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5.视听资料:抓获并提取被告人胡某某血样的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 林淑蓉
检察官助理 : 韩苏佳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及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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