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昌检一部刑诉〔2020〕45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3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楼**门。因涉嫌危险驾驶,经吉林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7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21时5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吉B****2号“丰田”牌小型轿车沿位于吉林市昌邑区的哈达湾街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鸿翔浴池门前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随后民警将被告人胡某某带至吉林市第二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送检的胡某某静脉血液中检测出酒精(乙醇)含量为84.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1.案件提起及抓捕经过;
2.常住人口数据查询信息;
3.驾驶证复印件;
4.当事人血样登记表;
5.工作纪实2份。
二、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三、鉴定意见
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鹤清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