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20〕34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30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北京**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镇**村**街**号,住址地北京市昌平区**镇**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22时55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驾驶蓝色“大通”牌轻型栏板货车(车牌号:京LF****),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路进京方向**社区公交车站迤北处时,其车前部将道路养护工人王某某(男,62岁)、郝某某(女,64岁)撞倒,造成两人受伤。经检测,被告人胡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3.6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胡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胡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调查,后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破案报告、到案经过、122报警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书、工作记录、工作说明、照片、谅解书、协议书、收据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郝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勘验笔录等;5.鉴定意见:酒精检验报告;6.视听资料:抽血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胡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家属已赔偿受害人王某某、郝某某,并取得谅解。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解红雷
检察官助理:王睿哲
2020年9月 2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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