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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1〕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7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街道**路**号**幢**室,现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7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1年1月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云******的小型轿车途径镇雄县泼机镇冷水洞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含量为147mg/100ml,民警随即将其带至建华医院对其抽血备检,经云南昭通恒达司法鉴定所鉴定,胡某某的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50.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2.证人吴某某、邓某某的证言;3.相关书证;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其犯罪情节,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游剑

检察官助理:吴长红

2021年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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