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3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家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街道**组**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通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被云南省通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6日,被告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红旗河路岔海田路七街方向行驶,21时许当车行驶至**路1公里400米处时,被告人胡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车头右侧与师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尾部左侧相撞,造成师某某受伤及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4月7日0时3分办案民警依法对其提取血样送检,经玉溪明镜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送检的胡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01.35mg/100ml血,故被告人胡某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已达醉酒状态。通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20年4月24日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胡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师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宪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侵犯道路交通运输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燕

检察官助理:汪静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398848****) 

2.案卷材料一册和证据目录一份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