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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祥检刑检刑诉〔2021〕5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301993********,汉族,中专文化,保安,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洱源县,住洱源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祥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祥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9月11日下午,被告人胡某某在朋友李某某位于祥云县**镇**小区的家中吃饭、喝酒,吃完饭后胡某某驾驶云******号小型轿车(同车搭载李某某)从**小区出发,沿祥云县**路由西向东往**路方向行驶,20时38分许,行驶至祥云县**路**广场1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其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73mg/100ml,民警随即将胡某某带往祥云县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在此次血液检测中乙醇含量195.66mg/100ml。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文书、户口证明、强制措施文书等;2.证人梁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胡某某判处三个月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忽伊妮

2021年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祥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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