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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于2019年11月3日20时许,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东海县境内236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种猪场路段,普通二轮摩托车与前方同向桑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发生碰撞,致胡某某受伤,普通二轮摩托车损坏。经责任认定,胡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经乙醇含量检验,胡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5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林方

2020年8月 27日

附: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3775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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