筠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筠检刑诉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2195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住筠连县**镇**小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筠连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筠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川Q*****轻便二轮摩托车搭乘其妻子行驶至筠连镇筠连宾馆路口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拦下,当场进行血液乙醇成分呼吸测试结果为143.6mg/100ml,后依法提取血样送至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经鉴定,被告人胡某某血液中含乙醇成为,浓度为142.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勘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筠连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母 莉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558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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