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筠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7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住筠连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筠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筠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筠连县筠连镇莲花村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依法对其抽取血样送检,经鉴定,胡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92.6mg/100ml。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予以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筠连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母 莉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在家候审,电话:18224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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