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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8〕26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2196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隆回县**乡**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3月23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5日18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隆回县**乡**村肖某某家喝了酒后,驾驶湘******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隆回县**乡**村往回龙村方向行使,途经隆回县**乡**村路段时,摩托车失控,驶出路外与路外土堆相撞,致胡某某受伤被送往隆回县人民医院治疗。民警赶到医院对胡某某抽血采样并送检,检测出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员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2.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范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鉴定;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国富

2018年6月7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74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肖某某、范某某。

鉴定机构: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

鉴定人:高某某、李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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