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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5〕56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汉族,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1271980********,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镇**村**队**号,工人,现住址:西安市未央区**号。2015年9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8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与朋友在本市和平村“七公烧烤园”吃饭,期间饮酒。22时40分许,被告驾驶车牌号为皖K****2号小轿车,沿天台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和平村十字时,与相向行驶的陕A****B号宝骏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被告人胡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认定胡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检测,被告人胡某某的血醇浓度为251.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血醇检验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目无国法,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徐一琳

2015年9月24日

附:1、案卷贰册。

2、被告人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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