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茌检二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31989********,汉族,中专文化,非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聊城市茌平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5日14时13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驾驶鲁******号新能源轿车沿聊城市茌平区文昌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文昌街与民生路交叉路口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胡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2.2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胡某某供述与辩解;3、理化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光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聊城市茌平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32页。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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