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7〕237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9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福建省寿宁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7年8月31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20日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闽******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晋江市**镇**路坊**村路段,被出警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胡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6.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
2.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扣押物品清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工作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毒物鉴定意见书;
6.检查笔录:危险驾驶现场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_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康安
2017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案卷材料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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