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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一部刑诉〔2019〕15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5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庄村13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虞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9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虞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08日21时52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豫N****R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河南省**县**乡**路与310国道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胡某某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133.88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陈某某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米峰

李乾坤

2019年8月1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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