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一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12211996********,汉族,高中毕业,务工,住河南省**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经伊川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豫MC****号小型轿车,在伊川县城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大酒店停车场附近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胡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4.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 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罚金15000元,并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耀勋
2020年8月28日
附: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县**乡*村
*组*号
2、卷宗材料2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