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54********,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柘城县**乡**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 于2020年1月22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 于2020年3月19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柘城县学苑路与天平路交叉口时与李某某驾驶的豫A37R**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南省瑞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鉴定胡某某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62.9mg/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签署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两轮摩托车照片一张;2相关书证;3、被告人胡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翠云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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