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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二部刑诉〔2020〕33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01198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号,现住成都市双流区**街道**********。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2****号锋范牌小型轿车搭载张某某沿双楠大道往黄甲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双楠大道商都路往龙桥路200米处时,胡某某发现前方有民警正在执勤检查过往车辆,其为逃避检查遂驾驶车辆倒车,此过程中与后方停车等候检查由石某某驾驶的川B7****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发生擦挂,后又与道路侧边绿化带相撞被迫停车,事故导致车及道路设施受损,无人员受伤。经检验鉴定,胡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81.4mg/100mL。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胡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石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具有赔偿、谅解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燕勤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17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补查材料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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