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诉〔2020〕99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01197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新疆阿克苏市,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新疆库尔勒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塔里木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塔里木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塔里木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经审查于2020年6月2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7月27日补查重报;2020年8月26日本院再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9月26日补查重报。期间经检察长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8日0时许,被告人胡某某至库尔勒市**小区生活服务部冷库门前停车场,将塔某某停放的新*****白色丰田佳美汽车盗走。经鉴定,涉案车辆价格为12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2020年1月2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库尔勒市**小区**区地面停车场,将被害人姜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新*****马自达6470旅行车盗走停放至金冠小区停车场内。经鉴定,涉案车辆价格为12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3、2020年1月初,被告人胡某某至库尔勒经济开发区**院内,将特警支队停放在该处的新******云豹YB2020车盗走,后停放至库尔勒市金冠小区停车场藏匿。经鉴定,涉案车辆价格为20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4、2019年12月中旬,被告人胡某某在库尔勒市新华市场后侧路边,将被害人吕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新******本田奥德赛盗走,后将该车藏匿于金冠小区停车场。经鉴定,涉案车辆价格为120元。案发后赃物已经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5、2020年1月中旬,被告人胡某某至库尔勒市兴鸿博物流园,将买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新******江铃全顺牌JX6466DF-M汽车盗走并藏匿于金冠小区停车场。经鉴定,涉案车辆价格为26400元。案发后赃物已经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涉案价值269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奇
检察官助理:石庆军
(院印)
2020年1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库尔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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