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37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9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街**号楼**号,现住河南省新乡市**路**楼**单元**楼中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其间,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2日补查重报。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4日18时56分,被告人胡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的白色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羊口镇菜央子村中心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超市门口处,被执勤民警依法进行检查,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90.6mg/100ml,经对胡某某的血中乙醇成分进行鉴定,胡某某的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8mg/100ml,达到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春雷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新乡市**路**楼**单元**楼中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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