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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冠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6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冠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6月12日被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3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路冠县**镇**街路段行驶时,被冠县交警大队巡逻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胡某某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宏鹏

2020年6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现居住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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