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绩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胡某某,曾用名胡某甲,女,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5311971********,汉族,中专文化,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人,住绩溪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绩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绩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法律帮助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晚,被告人胡某某在同事家就餐期间,饮用了约二两白酒及一瓶罐装啤酒。同日20时32分,胡某某酒后驾驶皖P5****小型轿车从**小区住所处出发,行驶至灵澜路往灵山路方向路段,被绩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胡某某体内酒精含量161mg/100ml。经宣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明、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金某某、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宣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绩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制作的现场检查等笔录;
6.视频光盘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晓鸿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系初犯、偶犯,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胡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鑫
检察官助理:舒志强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卷宗贰册,光盘贰张。
3.证人名单壹份,鉴定人名单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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