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81964********,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住响肠镇**村**组**号,岳西县头陀镇人民政府工作。曾因无证、饮酒驾驶于2018年11月被岳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一千八百元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8时15分左右,被告人胡某某无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皖H*****号二轮摩托车由响肠镇**村家中行驶至明堂山路岳西县交通局大院内,并与交通局工作人员发生纠纷,后工作人员发现胡某某身上有酒气,遂报警,民警达到现场后对胡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0mg/100ml,民警立即带其至岳西县中医院对其提取血样送检。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胡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mg/100ml,为醉酒状态。
次日,岳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胡某某接受讯问,后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了其酒后驾车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岳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制作的抽血照片;
6.监控视频光盘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纯洁
检察官助理:孟玉娟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
3.《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