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公诉刑诉〔2016〕15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11981********,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合肥市蜀山区**路**号**小区**幢**室,2015年8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2月16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22日6时3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酒驾驶皖A**号小型轿车沿**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车行至**路交口等信号灯时,胡某某因犯困在车内熟睡,后被巡逻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胡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4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接警单;2.证人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人体体液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5.视听资料:抽血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小芹
2016年3月1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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