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301968********,汉族,中专文化,安徽**印刷有限公司营销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住池州市贵池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被池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池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下午,被告人胡某某与朋友章某某从贵池来东至,晚上在东至大坝下面的**大酒店吃饭,将自己皖******斯柯达牌小型汽车停在附近。期间,胡某某喝了一小杯白酒。后胡某某与章某某来到县城**路的**排挡继续吃饭饮酒,胡某某喝了约三四两六年口子窖白酒及一瓶多雪花啤酒。两人走到车内休息。胡某某醒来后,驾车前往**宾馆住宿。途径**路**小区正大门处时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5.5mg/100ml。后民警将胡某某带至东某某人民医院采集血样。6月29日,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50mg/100ml。胡某某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6月30日,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40.9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章某某、洪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佩华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956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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