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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青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011976********,汉族,初中文化,系吉安市青原区**街道大路**党支部副书记,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住吉安市青原区**街道**村**村**栋,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吉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青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19时22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赣******的小型轿车,在青原区白云山路**饭店门口路段倒车时撞上停在路边的赣******小车。经鉴定,被告人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8.96ml/100ml,为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稂业纲、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血液酒精含量为268.9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案发后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随后主动到公安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五个月拘役,可适用缓刑,并处5000元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欣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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