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242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2211981********,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案发系北京**律师事务所**,户籍所在地山河北省冀州市**路**支**号,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里**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于2020年3月9日23时40分许,在北京市朝阳区京通快速路东向西方向主路,醉酒驾驶京EA****号黑色奔驰牌小型轿车,后在京通快速路辅路陈家林317号灯杆处,被民警查获。经检验,其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92.7mg/100ml。
被告人胡某某现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其它证明材料;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城市快速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华玲
检察官助理:陈浩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随案移送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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