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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一部刑诉〔2019〕25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91987********,汉族,中专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住******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酒后从伊川县城**小区出来,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所送胡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142.9mg/100m。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 被告人位胡某某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5000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耀勋

2019年11月 19 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伊川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意见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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