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牟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公诉刑诉〔2019〕15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汉族,1971年**月**日出生,云南省牟某某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31971********,小学文化,家住牟某某**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8月28日被牟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牟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9日20时48分许,胡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牌二轮车摩托车,在牟某某**路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对胡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7mg/100ml,后民警将胡某某带至牟某某人民医院由医务人员提取其静脉血液送检。经楚雄锦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9.3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口证明、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液提取登记表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坦白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牟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滕少顺
2019年12月2日
附:1.被告人现在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速裁程序证据明细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起诉书12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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