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公诉刑诉〔2018〕45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241988********,满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兴安盟突泉县,现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家属楼**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3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乌兰浩特市看守所。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日22时10分左右,被告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蒙FY****号小型轿车,沿乌兰浩特市**路由北向南行驶,在行驶过程中与纪某某停放在道路右侧的蒙FB****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胡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4.94mg/100ml,属醉酒。经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胡某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涉案车辆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谅解书、办案说明;
3.证人证言:李某某、吴某某询问笔录;
4.被害人陈述:纪某某询问笔录;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胡某某讯问笔录;
6.鉴定意见:酒精检测报告;
7.勘验笔录: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调查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向才
2018年11月14日
附: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乌兰浩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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