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8〕197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74********,汉族,大学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号(以上系自报)。2018年7月23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5日因本案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8年9月21日分别告知被告人胡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17日晚8时58分许,犯罪嫌疑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粤X1****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中山市南头镇南三公路与光明南路交汇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犯罪嫌疑人胡某某驾驶机动车时的静脉血液乙醇(酒精)含量为12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龙恩

2018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1501616****)。

2、本案案卷2册,光盘1张。

3、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