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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一部刑诉〔2019〕628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庐江县**镇**村**村民组**号,住庐江县**镇**大酒店员工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6月11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28日22时52分,被告人胡某某驾驶“汉唐电动”标牌电动四轮车行驶至庐江县周瑜大道与经三路交叉路口,撞上道路中间隔离护栏,致护栏及车辆损坏。群众报警后,民警赶到事故现场发现胡某某涉嫌酒驾,遂将胡某某带至庐江县中医院抽取血样,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血液样本乙醇含量为229.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交管大队认定胡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徐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玉红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在其住处候审,电话1875658****

2.侦查卷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4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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