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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山二区检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78********,汉族,中专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镇**巷**号。2020年8月7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9月28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30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粤TW****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我市**镇**路与**大街交汇处时,碰撞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的粤J5****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而肇事,事故造成其本人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后果。随后,被告人胡某某在我市**镇**北路**红绿灯路口被公安人员查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胡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83.2mg/100mL。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被告人胡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928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莹

                             检察官助理:方绮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手机1893340****)。

2、本案案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物品扣押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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