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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单位行贿案)_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刑诉〔2017〕59号

被告单位***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G143415210********,单位地址安徽省****镇**路与**路交叉口西南侧,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诉讼代表人黄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被告单位***置业有限公司**分公司,联系方式139****2533。

被告人胡某某,男,汉族,196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41968********,大学本科,原系淮南市公安局***分局民警,住淮南市田家庵区***小区6栋103室,因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17年2月11日被本院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经淮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本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17年4月21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第一次退回本院反贪污贿赂局补充侦查,本院反贪污贿赂局于2017年6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某某通过被告人胡某某认识张某甲(另案处理)以及中共**原县委书记张某乙(另案处理),在张某乙的帮助下,***置业有限公司**分公司顺利与**政府签订**寿蔡路南侧旧城改造项目(****城项目)。期间,张某乙让王某某多照顾张某甲,同年下半年,王某某与胡某某商定送给张某甲、张某乙该项目“干股”(即利润分成)10%,后调整为8%。

被告人胡某某在参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开发的寿县“****城”项目时,作为“****城”项目出资人,为了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中共寿县县委原书记张某乙(已判刑)及其特定关系人张某甲(已判刑)行贿。分别在2013年上半年,以“干股”(利润分成)提前变现的方式向张某甲、张某乙行贿人民币490万元;在2011年年初时以到医院看望住院的张某甲为名送给张某甲5万元现金,在2011年9月借吊唁张某甲养父的机会送给张某甲及特定关系人张某乙人民币10万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省高级法院裁定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张某甲、王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置业有限公司**分公司、被告人胡某某,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中共**原县委书记张某甲及其特定关系人张某乙行贿共计人民币505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天慈

2017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在淮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卷。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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