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91********,中专文化,现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镇**村**组**号,现住湖北省巴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退回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补充侦查,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于2020年3月2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胡某某作为公司**并参股杨某某、黄某某、何某某(均已起诉)等人经营、管理的武汉市洪山区**KTV(音乐会所),该KTV通过严密的组织、管理形式,采取“消费达标”、“活动酒(彩色沙漠)”、“绿叶消费”(2018年11月更名为“黑啤消费”)等经营、消费模式,在该音乐会所收银台统一向嫖客收取嫖资后,由嫖客带该音乐会所女陪侍人员(营销小姐)外出卖淫的方式,组织卖淫活动。其中被告人胡某某系公司招聘总监,负责招募卖淫人员、服务人员等。经司法会计鉴定,武汉市洪山区欢乐无限音乐会所非法获利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破案经过及办案说明,扣押决定书、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身份证明材料,微信信息及转账****,身份证明材料,公司层级图、人员表等相关书证;2.同案人员杨某某、黄某某、何某某等人的陈述材料;3.证人余某某、张某甲、陈某甲等人的证言;4.辨认笔录及照片;5.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6.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伙同他人,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丽蕊
检察官助理 陈智广
2020年5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3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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