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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协助组织卖淫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一部刑诉〔2020〕47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12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住犍为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经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6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协助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1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李某某、廖某某、杨某甲(均另案处理)在德阳市旌阳区一茶楼见面,共谋开设卖淫场所的事宜。三人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共同出资40万元,承包德阳市旌阳区左岸半岛小区4楼的烨圣会所作为卖淫场所,李某某负责整个卖淫场所的管理,杨某某负责销售部工作的管理,廖某某负责财务管理。烨圣会所正式营业后,聘用了被告人胡某某和权某某、旷某某、唐某某、杨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负责具体经营事宜。其中,被告人胡某某为销售人员,主要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招揽嫖客,并负责接待嫖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明知李某某等人组织他人卖淫的情况下,仍为其积极招揽并接待嫖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并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严 聪

检察官助理 廖 敏

2020年5月8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侦查材料3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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