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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290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8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8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系深圳市***饰品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工业区**楼*楼*区)的经营者。2018年起,被告人胡某某接受客户订单后,按照客户提供的模具在该公司车间加工成半成品,最后胡某某找人将这些饰品打上“Cartier ”、“VCA”等知名品牌的标识,从中赚取费用。2019年4月24日,民警从被告人胡某某的公司车间共缴获假冒“Cartier ”、“VCA”等注册商标的首饰310件(对),经鉴定市场价值人民币6218950元。根据被告人妻子提供的货品出货单,经统计本案涉案的总金额为345418.0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首饰310件(对)、模具16个、打磨碟2个、戒指棒1根、钳子5把;2.书证: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等;3.证人证言:证人陶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号开户信息及交易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初苗

2019年1217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量刑建议书》五份。

3. 随案移送:首饰310件(对)、模具16个、打磨碟2个、戒指棒1根、钳子5把。 

4.深圳市公安局沙湾派出所的情况说明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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