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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信用卡诈骗)_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二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胡某某(又名胡某某),男,出生于1992年*月**日,公民身份证号码4114211992*******,汉族,高中毕业,农民,户籍地河南省民权县***乡**村***号,住河南省民权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5月28日在上海市南团公路南芦公路口被抓获,于2020年6月2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6月16日经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由太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被告人胡某某跟随其女友曹某某到太康县**镇第一初级中学生活。胡某某向曹某某及在**镇第一初级中学任教的哈某某、韩某某等人谎称自己在政府单位上班,开办有公司,以帮忙代还信用卡、使用信用卡用钱方便、可以提高信用卡信用额度(养卡)等为由,获取曹某某、谷某某、哈某某、韩某某、卢某某的信任,持曹某某等5人信用卡随意刷取信用卡内资金不归还。

2018年至2020年初,被告人胡某某冒用曹某某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刷取信用卡内资金共计81439元;冒用谷某某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交通银行信用卡,刷取信用卡内资金共计46580元;冒用哈某某兴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信用卡,刷取信用卡内资金共计41427元;冒用韩某某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交通银行信用卡,刷取信用卡内资金共计15000元;冒用卢某某兴业银行信用卡,刷取信用卡内资金1000元。胡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共计骗取185446元,所骗钱款用于消费、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等;

2、证人王某某、韩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曹某某、谷某某、哈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询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某某 

郑某某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羁押于太康县看守所;

2、案卷3册、光盘3张、补充材料14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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