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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梁检刑检刑诉〔2020〕56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821990********,满族,大专文化自由职业,住江苏省宜兴市******(户籍在宜兴市********号)。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至2019年7月间,被告人胡某某冒用其父亲(已故)的中国银行信用卡(卡号62590632********)透支本金人民币18889.54元。

2019年7月14日,被告人胡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卡交易流水、电话录音记录、报案书、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毅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宜兴市**镇**村**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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