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公诉刑诉〔2019〕53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江西省信丰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信丰县**镇**村**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11月19日被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现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6月1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当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7月15日,被告人胡某某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支行成功申请到1张牡丹人民币贷记卡,卡号为622****。2011年8月22日,被告人胡某某使用该张**信用卡在赣州市**二手车经济服务有限公司刷卡消费99800元人民币用于购买二手轿车,之后陆续还款12次共计50940元人民币。另外,从2011年8月24日至2011年12月30日期间,被告人胡某某使用该张**信用卡在药房、百货、车行、文具店等多处刷卡消费36余次共计44696.70元人民币。
从2011年12月30日开始,被告人胡某某该张**信用卡再也没有还款记录,截止2012年5月1日,被告人胡某某尚欠**银行110130.73元,其中本金93556.70元。2012年2月1日、2月25日、3月1日、3月7日、3月25日、4月1日,**银行工作人员李某某分别6次电话催收,其中3月7日、4月1日被告人胡某某明确表示会还钱,2012年4月9日、5月2日,李某某2次以邮寄催收函的方式催收,但之后被告人胡某某将手机号码更换,让催收人员无法与其联系,且多年一直未与家里联系。
2018年6月8日,被告人胡某某家属退还透支款93556.7元。2019年6月29日,被告人胡某某归还了利息及滞纳金共计19400元,并取得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支行的谅解。
2018年6月1日10时许,民警在赣州市章某某**大道**小区停车位处抓获了被告人胡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2.书证:催收透支登记簿、抓获经过、谅解书、前科材料、户籍信息等;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胡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六十九条规定之情节,应撤销缓刑,适用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立春
2019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肆册,证据目录壹份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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