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二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51974********,汉族,初中文化,系广安区**煤矿**,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岳池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6月24日、8月21日分别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22日、9月18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4日,被告人胡某某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池县支行申请办理金穗信用卡(卡号为62283601********)并激活使用,至2018年8月11日逾期后无主动还款行为,**银行岳池县支行工作人员多次通过短信、电话、信函、上门等方式催收,仍不归还。截止2019年4月3日,胡某某恶意透支本金额为74916.58元,利息6103.76元,滞纳金2951.3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拒不退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某某因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屈小平
2020年10月9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541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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