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某信用卡诈骗案)(公开版)_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房检一部刑诉〔2019〕35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江西省南昌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县**镇**村**号,现住北京市房山区**镇**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龙湖天街商场成龙国际影城5号厅内拾到被害人高某某(男,28岁,本市房山区人)遗落的苹果X手机一部并立即关机。同年1月12日,被告人胡某某用被害人高某某的手机号获取了其支付宝账户、京东账户的登陆密码和支付密码,并登陆上述账户用账户上绑定的银行卡及账户信用进行转账和消费。被告人胡某某用被害人高某某的支付宝账户从其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卡号:62170000100******)内转出人民币3803.8元偿还其个人债务。被告人胡某某用被害人高某某的京东账户订购手机四部(手机型号分别为:苹果8plus、苹果X、苹果8、苹果XS),价格共计人民币25228元,购买飞机票一张(广州飞往乌鲁木齐)价格为人民币3460元,充值话费六笔共计人民币2797.2元。被告人胡某某于同日收到上述苹果XS手机(价格为人民币8738元)并使用,其余三部手机在配送过程中被被害人高某某发现并拦截,所购买的飞机票因无法套取现金于当日退票并退款。其中,上述苹果XS手机一部、苹果8手机一部、苹果X(部分支付人民币3352元)、飞机票一张、话费充值六笔系被告人胡某某利用被害人高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卡号:6259654******)消费。

2019年3月2日,被告人胡某某在北京市西城区天安门地区被民警查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19年3月9日,被告人胡某某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高某某的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等六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4.书证:会客登记记录、电影票订单记录、京东订单记录、价格认定结论、银行交易明细、京东消费记录、谅解书、收条;5.物证:苹果8P手机一部、华为mate20pro手机一部;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8.其它证明材料: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表、网上比对工作记录、电话查询记录、在逃人员登记表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高某某的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2019年5月16日

附: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房山区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