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汉族,1979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79********,湖南省双峰县人,住湖南省娄底市**区**镇**村**组,农民。2016年6月24日,因犯诈骗罪被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20年6月15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永靖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6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永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胡某某在做微商期间加入涉及个人信息交换买卖的QQ群、微信群,发现出售个人信息能够获利,其便在QQ群、微信群内发布出售个人信息的广告招揽买家。2018年10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胡某某通过购买等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向他人出售从中赚取差价,经对其手机勘验,发现其Vivo V3MaxA手机内共计公民个人信息1600余条,其中涉及公民个人行踪轨迹信息532条、住宿信息105条、交易信息578条、公民个人基本信息341余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两部;
2.书证:到案经过、临夏回族自治州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电子数据勘察取证工作记录、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党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数据:Vivo V3MaxA和Vivo Y55A手机内提取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并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曾经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春蛟
检察官助理:赵元萍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和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作案工具手机两部(型号为VIVO V3MaxA和VIVO Y55A各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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