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0〕340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镇**村**村**。因本案,于2020年1月7日被衢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10日被苍南县**,同年9 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初以来,被告人胡某某在苍南县、平阳县等地张贴制作假证件、印章小广告,将客户提交的资料转发给“阿先”(身份待查)按需要制作各类假证件、印章,从中非法谋利。具体如下:
1、2019年3月、11月、12月,杨某某(另案处理)为方便经营危险化学品贸易,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胡某某先后伪造持证人为杨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汪某某(另案处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盖有“恩施州道路运输管理处从业资格证专用章”),并以每本200元的价格购买。
2、2019年11月份,黄某丙(另案处理)因在国外经商需为员工申请工作签证,指使黄某甲(另案处理)安排公司员工汤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购买伪造的学历证书,后汤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胡某某伪造了一本持证人为黄某乙的“华中科技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并以300元价格购买。
3、2019年11月,周某某(另案处理)为能使厂房顺利通过工业用电申请,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胡某某,伪造“苍南县宜山镇人民政府”公章一枚,并以300的价格购买。
4、2019年12月,窦某某(另案处理)为能顺利补办《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胡某某,伪造一张姓名为“石某某”的居民身份证,并以300元价格购买。
5、2019年12月,梁某某(另案处理)为能向户籍所在地申领承包地,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胡某某,伪造一份由温州市附属第一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并以240元价格购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衢州市公安局移送材料、情况说明、证明、身份信息查询记录;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说明;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及同案犯杨某某、周某某、窦某某、梁某某、黄某丙、黄某甲、黄某甲、汤某某、汪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温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5勘验、辨认等笔录:手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为非法牟利,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伪造身份证件,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应当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以恒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5份、换押证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电子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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